五、分案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判長不分案。 (二)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三)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分案方式: 1.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時,先由分案人員依再審書狀形式上所載之再審事由判斷應分由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如無法判斷,或同時有專屬第一審及應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情形者,則先分案予第二審審理。2.第二審審理後認再審案件之全部應專屬第一審管轄時,得簽請審判長、院長同意後,退科重分。第二審審理後認有部分專屬第一審管轄時,得於案件終結後檢附裁判正本及再審書狀影本,送請分案人員補分第一審再審案件。 3.第一審審理再審案件,認有全部或部分應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情形者,準用前目之方式辦理。 (四)當事人對法官法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五)同一分案輪次之同一輪序法官均已分配到案件後,再開啟次一輪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了分案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判長不進行分案。這表示職務法庭的審判長在分案時不進行分配。 (二)當當事人提起三次以上的再審訴訟或聲請再審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分案。這意味著當事人對同一案件提起多次再審訴訟或聲請再審時,法院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分案。 (三)當當事人對同一案件提起第一審或第二審確定裁判的再審訴訟或聲請再審時,法院進行分案的方式如下: 1.根據再審書狀上所載的再審事由,分案人員判斷該案應由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如果無法判斷或同時涉及專屬第一審和由第二審合併管轄的情況,則先分案給第二審審理。 2.如果第二審審理後認為再審案件應專屬第一審管轄,可以經過審判長和院長同意後退科重分。 3.如果第一審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全部或部分應由第二審合併管轄,可以按照前述辦法進行處理。 (四)如果當事人對於法官自109年7月17日修正實施前的職務法庭裁判提起再審訴訟或聲請再審,應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五)同一分案輪次內已經分配案件給同一輪序的法官後,在開啟次一輪序時再進行分案。這表示在同一分案輪次內已經分配案件給一個法官後,當開始下一輪序時再進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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