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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分案原則: (一)職務法庭審判長不分案。 (二)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三)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分案方式: 1.當事人就同一案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時,先由分案人員依再審書狀形式上所載之再審事由判斷應分由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如無法判斷,或同時有專屬第一審及應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情形者,則先分案予第二審審理。2.第二審審理後認再審案件之全部應專屬第一審管轄時,得簽請審判長、院長同意後,退科重分。第二審審理後認有部分專屬第一審管轄時,得於案件終結後檢附裁判正本及再審書狀影本,送請分案人員補分第一審再審案件。 3.第一審審理再審案件,認有全部或部分應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情形者,準用前目之方式辦理。 (四)當事人對法官法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五)同一分案輪次之同一輪序法官均已分配到案件後,再開啟次一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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