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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分案輪次: (一)第一審之分案輪次: 1.懲戒案件及職務案件:懲字、懲更字、訴字、訴續字、訴更字、訴續更字、懲再字、再字、懲再更字、再更字案件。 2.其他案件:前目字別以外之案件。 (二)第二審之分案輪次: 1.上訴再審案件:懲上字、懲上再字、上字、上續字、上再字案件。 2.抗告案件:懲抗字、抗字案件。 3.其他案件:前二目字別以外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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