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案輪次: (一)第一審之分案輪次: 1.懲戒案件及職務案件:懲字、懲更字、訴字、訴續字、訴更字、訴續更字、懲再字、再字、懲再更字、再更字案件。 2.其他案件:前目字別以外之案件。 (二)第二審之分案輪次: 1.上訴及再審案件:懲上字、懲上再字、上字、上續字、上再字案件。 2.抗告案件:懲抗字、抗字案件。 3.其他案件:前二目字別以外之案件。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職務法庭在進行分案輪次時,根據案件的不同目字別進行分類。在第一審中,懲戒案件和職務案件被歸入一個分案輪次,包括懲字、懲更字、訴字、訴續字、訴更字、訴續更字、懲再字、再字、懲再更字、再更字等案件。而其他案件則屬於另一個分案輪次,即排除前述懲戒和職務案件以外的案件。在第二審中,上訴和再審案件被歸入一個分案輪次,包括懲上字、懲上再字、上字、上續字、上再字等案件。抗告案件則獨立成一個分案輪次,即懲抗字、抗字案件。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分案輪次專門處理其他案件,即排除前述的上訴、再審和抗告案件以外的案件。這些分案輪次的目的在於確定先後處理案件的順序,以保證審判的有效進行。 資料來源: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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