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案方式: (一)分案應依案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以電腦隨機抓取股別。 (二)分案時,同一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之移送機關移送本院審理,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分案後,發現有前款併案原因者,由後案之受命法官儘速簽會前案之受命法官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審理。 (四)前二款情形,前案之移送違法失職行為無法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應折抵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前案之違法失職行為涵蓋後案者,前案之受命法官不予折抵。前款情形,後案受命法官補分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 (五)後案數被付懲戒人之部分被付懲戒人與前案相同者,應全案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並準用前三款規定。前案受命法官另折抵同分案輪次案件一件。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懲戒法院在分案時應按照案件種類,依照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以電腦隨機抓取股別。如果同一被付懲戒人的數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的移送機關移送至法庭審理,且前案尚未審結,則後案應該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如果在分案後發現有合併審理的原因,則由後案的受命法官儘速簽會前案的受命法官後,報請法院院長核准,合併前案審理。前案的受命法官折抵同一分案輪次的一件案件,而後案的受命法官則補分一件同一分案輪次的案件。 根據《懲戒法院法庭治理要點》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對於已經審判結束的案件,懲戒法院應該訂定相關法院事務之規則,並適用於同一被告所涉及的其他相關案件。具體而言,在案件分審時,懲戒法院根據案件種類,按照法官分案輪次表的次序進行分配,確保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房屋及城鄉發展研究委員會「懲戒法院法庭制度研究報告」,行政院房屋及城鄉發展研究委員會,2018年。 2. 國家法規資料庫,「懲戒法院法庭治理要點」,108年12月修正,最後查詢日期: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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