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案人員於分案時遇有疑義,得報請分案審判長(法官)裁示,必要時分案審判長(法官)得報請院長召開職務法庭法官會議議決之。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2條,分案人員在分案時遇到疑義時,可以向分案審判長(法官)請示裁示。在必要的情況下,分案審判長(法官)可以向院長報告並召開職務法庭法官會議來進行討論和決定。這意味著分案人員可以請求上級法院的指示和召開會議來解決分案時的疑點。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懲戒法院,2018年11月26日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