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停減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分或停分案。 (二)法官辦理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三)法官連續請假五日以上(含例假日)停分保全程序及停止執行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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