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停減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分或停分案。 (二)法官辦理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分一般案件。 (三)法官連續請假五日以上(含例假日)停分保全程序及停止執行之案件。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7條針對停減分案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根據第7條的第一款,法官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可以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少或停止分案。這表示當法官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適應繁忙的分案工作時,可以根據職務法庭法官會議的決議進行分案減量或暫停分案。 根據第7條的第二款,法官在處理重大繁雜案件結束後,可以提出判決書和相關資料,並經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議減少一般案件的分案。這意味著當法官完成重大繁雜案件的審理後,可以根據職務法庭法官會議的決議來減少一般案件的分配量。 第7條的第三款指出,法官連續請假五天以上(包括例假日),將停止處理保全程序和執行中的案件。這意味著當法官需要連續請假五天以上時,將無法參與保全程序和執行中的案件。 資料來源: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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