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案件之補抵分: (一)受命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原參與該案審理之參審員不重新抽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第三人聲請閱卷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八、案件之補抵分: (一)受命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原參與該案審理之參審員不重新抽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第三人聲請閱卷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