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案件之補抵分: (一)受命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原參與該案審理之參審員不重新抽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另立卷宗號數,但第三人聲請閱卷者,應另立卷宗號數,並折抵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根據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8 條的規定,該項目的內容包括案件的補抵分和聲請卷宗的處理。 第一款規定,如果一個受命法官因迴避或其他原因而退科且重新分案,那麼補分的案件將計入同分案輪次中的一個新案。而參與原案審理的參審員不需要進行重新抽籤。 第二款規定,除非另有規定,程序中的聲請或聲明不得另外立立案宗號數,但如果第三人需要閱卷的話,則應該另立立案宗號數,同時抵銷同分案輪次中的一個新案。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並提供與案件相關的程序保障。例如,如果一個法官因為迴避而退科,該案件會被補充一個新案以確保分案的平衡。同時,如果有第三人需要閱卷,他們可以申請另立一個獨立的卷宗號數,作為對他們參與程序的一種補償。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分案實施要點》本身,這是我們使用的資料來源,因為這是對該法規內容的釋義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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