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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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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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根據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解釋: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指法官因違反法律或違反職業倫理行為而被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判決定罪確定。如果法官在該年度內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指法官在該年度內,在案件結束後未能及時交付裁判原本。如果法官的遲延時間達到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指法官在該年度內全年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且未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業務報表。如果法官有這樣的情況存在,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指法官因病而停職,導致在該年度內沒有實際從事工作。如果法官有這樣的情況存在,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參考資料: -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hZG1pbmlzdHJhdG9yLzEwL3JlbGZpbGUvMC80Nzg0L2I1OGZhOTk5LTg0ODktNDMxMi05M2Y1LWM1MmJlMmViNjcxOC5wZGY%3d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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