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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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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根據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解釋: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指法官因違反法律或違反職業倫理行為而被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判決定罪確定。如果法官在該年度內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指法官在該年度內,在案件結束後未能及時交付裁判原本。如果法官的遲延時間達到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指法官在該年度內全年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且未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業務報表。如果法官有這樣的情況存在,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四)因病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指法官因病而停職,導致在該年度內沒有實際從事工作。如果法官有這樣的情況存在,則不應該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參考資料: -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hZG1pbmlzdHJhdG9yLzEwL3JlbGZpbGUvMC80Nzg0L2I1OGZhOTk5LTg0ODktNDMxMi05M2Y1LWM1MmJlMmViNjcxOC5wZGY%3d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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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