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如果法官有累積曠職達到四天的情況,則只會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一。這項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激勵法官保持出勤率,並鼓勵他們在工作上表現出色。 參考資料: -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官方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