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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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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找到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的第7條。所提供的內容主要涉及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以及被付懲戒人交付裁判原本的情況,並沒有提到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因此,我們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或舉例。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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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零七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