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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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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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範例:如果一個法官因違反法律道德規範而受到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定為有罪,則根據該條款,該法官將不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延遲了他所審理的案件的裁判原本的交付時間超過了四個月或累計超過了三百六十日,則根據該條款,該法官將不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在全年期間因某些原因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法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的業務報表,則根據該條款,該法官將不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依法被停職,導致全年沒有實際執行工作,即使該法官仍保有法官的職位,但根據該條款,該法官將不獲得年終工作獎金。 參考資料: - 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4條 - 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百十一年 法務部裁准法發字第11105144190號函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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