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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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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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如果法官在一年內因曠職而缺席工作時數達到四日,則其年終工作獎金只能發給原本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兩種以上考核不合格,年度考績結果為不合格」在職官員無法按照規定獲得年終工作獎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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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