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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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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如果法官在一年內因曠職而缺席工作時數達到四日,則其年終工作獎金只能發給原本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兩種以上考核不合格,年度考績結果為不合格」在職官員無法按照規定獲得年終工作獎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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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