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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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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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6條,以下是逐項釋義: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法官在提交裁判書或判決書給當事人的過程中出現遲延的情況,達到兩個月以上但未達四個月,或者累計達到一百八十天以上但未達三百六十天,則法官只有獲得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舉例:假設一位法官在一年的時間內共有五十個案件需要送交裁判書或判決書,但其中有十個案件的交付出現遲延,其中擁有兩個案件在提交前已超過兩個月但未達四個月的時間限制,另外八個案件在提交前的累計時間超過一百八十天但未達三百六十天。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官只能獲得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在以上的範例中,這項規定指的是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的情況。這樣的遲延可能是由於法官工作負荷過重、案件複雜度高、或其他原因導致。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對於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的情況,對法官的年終工作獎金進行了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一百十一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此為概念解釋,並非以真實範例為依據)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書面警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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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