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於本案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閱覽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選任期日程序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認符合個資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法院准許其檢閱錄音、錄影內容者,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並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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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本案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閱覽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選任期日程序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認符合個資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法院准許其檢閱錄音、錄影內容者,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並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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