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3 條
十三、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於送上訴時一併移送上訴審;於送執行時一併送執行。 前項卷宗需製作電子卷證,電子卷證 PDF 檔案命名,加註卷宗類別,以資區別不同類型卷宗電子卷證。 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資料於附卷前,應另行掃描為 PDF 檔案並製作為電子卷證保存之。 前項情形,當事人、辯護人直接提出電子檔案者,應轉換為相容之適當檔案格式並納入電子卷證後,將紙本附卷。但審判長認依法無將紙本附卷之必要者,無庸列印紙本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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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選任程序卷宗和審判卷宗在送上訴時應一併移送到上訴審判,而在送執行時應一併送交執行。此外,卷宗需要製作電子卷證,並以 PDF 檔案形式命名,加上卷宗類別以區分不同類型的卷宗電子卷證。在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所指的資料在附卷前應另行掃描為 PDF 檔案並作為電子卷證保存。對於當事人或辯護人直接提出的電子檔案,應轉換成相容的檔案格式後納入電子卷證,同時附上紙本附卷。然而,如果審判長認為依法不必附上紙本附卷,則無需列印紙本附卷。 根據《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發布的《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目的是確保選任程序卷宗和審判卷宗在上訴或執行時的移送流程,以及將卷宗製作為電子卷證形式。這項規定的存在意義是為了提高卷宗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並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和適切的保存方式。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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