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不得包含足以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內容。 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收錄之筆錄或其他文書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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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不得包含足以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內容。 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收錄之筆錄或其他文書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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