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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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不得包含足以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內容。 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收錄之筆錄或其他文書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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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選任程序卷宗及審判卷宗不得包含能夠直接識別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的內容。在收錄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筆錄或其他文件時,應該使用代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遮蔽其個人資料,並以適當的方式分隔和保護對應的識別資訊。 參考資料: - 臺灣國民法官法(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修正) - 臺灣法院網路情資系統(臺灣法院)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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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