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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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下列資料應由合議庭法官自行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 (一)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意見之文書。 (二)法官、國民法官評議意見書。 (三)其他終局評議之資料。 評議卷宗由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妥適保存於適當處所;除合議庭法官或法規有規定者外,任何人均不得閱覽評議卷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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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6條的規定,合議庭法官應該將記載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意見以及評議意見書等文書進行彌封,之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評議卷宗應由承辦股書記官適當地保存,除非合議庭法官或法規有關閉規定外,其他人均不得瀏覽評議卷宗內容。 資料來源: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司法院2020年修正)第16條。 範例: eg.1 合議庭法官在審理一起案件後,根據該案的裁定結果和討論過程,記錄了國民法官的意見和評議意見書。根據第16條的規定,這些文件應該被合議庭法官彌封後移交給書記官,作為評議卷宗的一部分。 eg.2 裁判後的一次討論會議中,合議庭法官進行了終局評議,討論了案件的相關事項並形成了相應的意見。根據第16條的規定,相關的評議資料應該由合議庭法官彌封,然後由書記官存放在評議卷宗內。這些評議資料將作為評估案件的參考依據,並對裁判作出結論和決策提供支持。
- 合議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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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