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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下列資料應由合議庭法官自行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 (一)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意見之文書。 (二)法官、國民法官評議意見書。 (三)其他終局評議之資料。 評議卷宗由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妥適保存於適當處所;除合議庭法官或法規有規定者外,任何人均不得閱覽評議卷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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