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評議卷宗不隨案移送上訴審或執行,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三十日內歸檔。 前項卷宗需製作電子卷證,電子卷證 PDF 檔案命名,加註卷宗類別評議卷,以資區別不同類型卷宗電子卷證。經掃描之電子卷證,應於檔名加註「限閱無遮隱」。如已同意聲請人閱覽評議卷宗之電子卷證時,應先遮隱後再獨立掃描為電子卷證,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且於檔名加註「限閱有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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