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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裁判確定後依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經法院准許者,由書記官取出評議卷宗供其閱覽。 前項閱卷應於指定處所為之,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且於閱覽完畢後即行收回。 法院於提供評議意見書供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前,就關於國民法官意見部分,均應以匿名化處理,使閱覽者不能直接特定係屬何國民法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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