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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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依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經法院准許者,由書記官取出評議卷宗供其閱覽。 前項閱卷應於指定處所為之,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且於閱覽完畢後即行收回。 法院於提供評議意見書供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前,就關於國民法官意見部分,均應以匿名化處理,使閱覽者不能直接特定係屬何國民法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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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8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在裁判確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如果法院准許,書記官就會提供評議卷宗給他們閱覽。閱卷必須在指定的地方進行,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並且在閱覽完畢後立即收回。此外,法院在提供評議意見書給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之前,對於國民法官的意見部分應進行匿名處理,以使閱覽者無法直接確定該意見是屬於哪位國民法官。 這項規定保護了國民法官的隱私,同時確保了評議意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閱覽評議意見,但不能影響評議的匿名性。這樣有助於維護法院的中立性和審判的公正性。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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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