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調取評議卷宗: (一)法院審理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事由,而認有必要者。 (二)法院或檢察官於他案審理或偵查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事由,而認有必要者。 (三)其他因法院審理案件,而有具體理由認有必要者。 前項調卷應由法院同意後提供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提供評議卷宗前,應確實評估必要部分之範圍,並遮隱其他不相關之部分後,始行提供。 調取評議卷宗之機關或單位,應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實維護評議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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