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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9 條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調取評議卷宗: (一)法院審理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事由,而認有必要者。 (二)法院或檢察官於他案審理或偵查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事由,而認有必要者。 (三)其他因法院審理案件,而有具體理由認有必要者。 前項調卷應由法院同意後提供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提供評議卷宗前,應確實評估必要部分之範圍,並遮隱其他不相關之部分後,始行提供。 調取評議卷宗之機關或單位,應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實維護評議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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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9條》,調取評議卷宗的情形包括: (一) 法院審理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的事由,且認為有必要調取。 (二) 法院或檢察官在其他案件的審理或偵查中,是否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的事由,且認為有必要調取。 (三) 其他因法院審理案件而具體理由認為有必要調取。 在法院依前項規定提供評議卷宗之前,應經法院同意,並確實評估必要部分的範圍,並遮隱其他不相關的部分之後才提供。調取評議卷宗的機關或單位應該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以確實保護評議秘密。 例如,當一個案件涉及到特定國民法官的行為,並且因此引起了對其資格或適任性的質疑時,法院可以調取該國民法官的評議卷宗來確認是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事由,並做出相應的判斷。另外,如果在其他案件的審理或偵查過程中,發現特定國民法官可能存在與其資格或適任性相關的事由,法院或檢察官也可以調取該國民法官的評議卷宗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此外,如果有其他具體理由認為調取評議卷宗是必要的,法院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調取。 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議卷宗的保密性,並對調取卷宗的程序和安全進行了規定。因此,在調取評議卷宗之前,法院應該先確認必要部分的範圍,並對不相關的部分進行遮隱,同時,調取卷宗的機關或單位也應該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評議秘密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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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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