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下列各款資料應保存於行政尾卷: (一)由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提出或經法院調取,而未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調查之相關文書、資料。 (二)案件送上訴或執行後之函稿及歷審判決正本、卷證標目,及所收受之有關函件書狀。 (三)其他與審判事項無直接相關,單純屬於行政作業之資料。 前項資料不得包含足以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內容。 第一項卷宗不製作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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