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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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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下列各款資料應保存於行政尾卷: (一)由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提出或經法院調取,而未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調查之相關文書、資料。 (二)案件送上訴或執行後之函稿及歷審判決正本、卷證標目,及所收受之有關函件書狀。 (三)其他與審判事項無直接相關,單純屬於行政作業之資料。 前項資料不得包含足以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人別之內容。 第一項卷宗不製作電子卷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0 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

  • 辯護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上訴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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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下列各款資料應保存於行政尾卷: (一)由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提出或經法院調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