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行政尾卷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三十日內歸檔。但卷宗依本要點歸檔後,因續收文狀另編訂之尾卷,另外歸檔。 前項情形,書記官於歸檔前應先檢視確認卷內有無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且應予發還或歸還之情形;如有此情形者,應先送請法官批示是否發還、歸還或為其他妥適之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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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行政尾卷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三十日內歸檔。但卷宗依本要點歸檔後,因續收文狀另編訂之尾卷,另外歸檔。 前項情形,書記官於歸檔前應先檢視確認卷內有無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且應予發還或歸還之情形;如有此情形者,應先送請法官批示是否發還、歸還或為其他妥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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