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一、行政尾卷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三十日內歸檔。但卷宗依本要點歸檔後,因續收文狀另編訂之尾卷,另外歸檔。 前項情形,書記官於歸檔前應先檢視確認卷內有無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且應予發還或歸還之情形;如有此情形者,應先送請法官批示是否發還、歸還或為其他妥適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有關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1 條的相關內容,所以無法進行釋義或舉例。
- 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