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本要點所稱國審強處卷宗,指保管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卷證資料之卷宗。 檢察官在案件移審之際檢送原始偵查卷證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訊問調查完畢以後,將之退還檢察官;如為卷證影本,則可隨案留置於該股,並編入國審強處卷宗,不得將該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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