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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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所稱國審強處卷宗,指保管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卷證資料之卷宗。 檢察官在案件移審之際檢送原始偵查卷證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訊問調查完畢以後,將之退還檢察官;如為卷證影本,則可隨案留置於該股,並編入國審強處卷宗,不得將該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 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得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之卷證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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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2條,國審強處卷宗指的是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所處理的卷證資料。該條中要求當檢察官在案件移送期間檢送原始偵查卷證時,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在訊問調查完畢後應退還給檢察官。如果是卷證影本,則可以留存於該股,並編入國審強處卷宗,但不得將該偵查卷證送交給審理本案的法院。同時,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存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當起訴後,法院指派一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該法官應該保管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卷證資料,即國審強處卷宗。如果檢察官在案件移送期間檢送了原始偵查卷證,法官在調查訊問完畢後,應該退還給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提供了卷證的影本,法官可以留存於該股,並編入國審強處卷宗。需要注意的是,法官不得將該偵查卷證送交給審理本案的法院。此外,如果法官覺得需要進一步調查,可以向檢察官調取偵查卷證,並保留必要的卷證資料影本。這條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卷證的及時傳遞和妥善保存,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移審名詞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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