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國審強處卷宗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 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於本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之情形,辦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承辦股書 記官於強制處分案件報結後,依本案承辦股書記官之通知,將國審強處卷宗 併入本案。 第一項卷宗需製作電子卷證。 於偵查階段法院辦理羈押審查程序之卷宗比照第一項規定方式處理之。 第一項及前項卷宗保存年限為自程序終結之日起算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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