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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3 條

二十三、國審強處卷宗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 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於本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之情形,辦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承辦股書 記官於強制處分案件報結後,依本案承辦股書記官之通知,將國審強處卷宗 併入本案。 第一項卷宗需製作電子卷證。 於偵查階段法院辦理羈押審查程序之卷宗比照第一項規定方式處理之。 第一項及前項卷宗保存年限為自程序終結之日起算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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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3 條規定了國審強處卷宗的管理方式。 根據第一項,國審強處卷宗在各該程序終結後會獨立歸檔,除非審理本案的法院認為有調查需要並調卷的情況,否則不得將國審強處卷宗併入本案卷宗內。 在裁定確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況下,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承辦股書記官應根據本案承辦股書記官的通知,將國審強處卷宗併入本案。 根據第一項規定,卷宗需要製作電子卷證。 在偵查階段,法院辦理羈押審查程序的卷宗會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項和前項卷宗的保存年限是自程序終結之日起算的三十年。 這些規定可以在《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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