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4 條
二十四、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相關之強制處分案號記載於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 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應記錄於本案審判卷宗內;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所為強制處分延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之情形,並應注意其所受強制處分之起算日及到期日。 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於送上訴或執行前,應調取相關之國審強處卷宗,核對確認被告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並記載於送上訴或執行之函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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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的規定,涉及強制處分的案件要在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中記載相關的案號。被告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到強制處分的情況,應在審判卷宗中記錄。如果處理強制處分的事項延續到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後,則需要注意被告所受強制處分的起算日和到期日。在送上訴或執行之前,承辦股書記官應查閱相關的國審強處卷宗,核對確認被告仍處於強制處分的情況,並在送上訴或執行的函文中加以記載。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根據這一要點的指引,強制處分案件的相關資訊需要記錄在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中,以便對案件進行相應的管理。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官和相關的承辦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能夠及時了解被告受到的強制處分情況,並在必要時適當地考慮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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