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相關之強制處分案號記載於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 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應記錄於本案審判卷宗內;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所為強制處分延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之情形,並應注意其所受強制處分之起算日及到期日。 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於送上訴或執行前,應調取相關之國審強處卷宗,核對確認被告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並記載於送上訴或執行之函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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