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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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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相關之強制處分案號記載於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 被告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應記錄於本案審判卷宗內;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所為強制處分延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之情形,並應注意其所受強制處分之起算日及到期日。 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於送上訴或執行前,應調取相關之國審強處卷宗,對確認被告仍受強制處分之情形,並記載於送上訴或執行之函文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的規定,涉及強制處分的案件要在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中記載相關的案號。被告在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到強制處分的情況,應在審判卷宗中記錄。如果處理強制處分的事項延續到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後,則需要注意被告所受強制處分的起算日和到期日。在送上訴或執行之前,承辦股書記官應查閱相關的國審強處卷宗,核對確認被告仍處於強制處分的情況,並在送上訴或執行的函文中加以記載。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根據這一要點的指引,強制處分案件的相關資訊需要記錄在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中,以便對案件進行相應的管理。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官和相關的承辦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能夠及時了解被告受到的強制處分情況,並在必要時適當地考慮這些情況。

  • 本案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記錄名詞
  • 期日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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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相關之強制處分案號記載於審判卷宗卷面及辦案進行簿。 被告於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