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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當事人、辯護人得聲請閱覽國審強處卷宗。 檢察官認前項卷宗內之偵查卷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敘明理由,請求法官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或辯護人獲知卷證內容: (一)卷證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者。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者。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機密者。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法官認為檢察官前項之請求為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限制或禁止閱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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