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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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要點所稱國審暫安卷宗,指保管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之卷宗。 前項卷宗卷證資料之處理,依前四點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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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知,所提供的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6條有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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