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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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檔卷之裝訂、保管、使用、歸檔及保存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本要點所稱專責單位人員,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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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上述法規,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檔卷的裝訂、保管、使用、歸檔及保存事項。根據此要點的規定,這些工作應由地方法院成立的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的單位負責進行。然而,具體的詳細內容或其他相關細節需要參考國民法官法、相關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院釋字或判例才能做出准確的解釋和舉例。因此,對於這條法條的具體解釋,目前需要進一步的研究以找到相關的資料和案例來支持。
- 國民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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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