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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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文書或資料,書記官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並依文書或資料性質,分別存放於不同類別之卷宗。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卷宗類別分為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評議卷宗、行政尾卷;於本案審理期間均由辦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保管之。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與暫行安置事項之處理,分別編為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卷宗;於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之法官處理該事項期間,由該承辦股書記官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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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文書或資料,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並根據其性質分別存放於不同類別之卷宗。卷宗的類別包括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評議卷宗和行政尾卷。在本案審理期間,這些卷宗都由負責處理本案的承辦書記官予以保管。此外,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強制處分和暫行安置事項應分別編制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卷宗,在處理這些事項的法官負責期間,該事項的卷宗由承辦書記官保管。最新的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資料可在司法院網站上查閱,並根據該要點的規定進行相關事務的處理。
- 書記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本案名詞
- 起訴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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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