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文書或資料,書記官應隨時逐件按時序編入卷宗,並依文書或資料性質,分別存放於不同類別之卷宗。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卷宗類別分為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評議卷宗、行政尾卷;於本案審理期間均由辦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保管之。 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與暫行安置事項之處理,分別編為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卷宗;於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之法官處理該事項期間,由該承辦股書記官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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