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下列記載可直接辨識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或隱私之文書資料,應編入個人資料卷宗保管之: (一)候選國民法官填寫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與擔任國民法官資格、參與意願相關之問卷資料。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暨真實姓名對照表。(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 (四)其他得以直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例如:候選國民法官名冊、調查表、送達回證、國民法官簽到單等)。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以下簡稱個資辦法)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同辦法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以後,將文書紙本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 第一項卷宗不製作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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