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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個人資料卷宗不隨案移送上訴審或執行,於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三十日內歸檔。 前項卷宗歸檔時,應存放於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之專用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並由書記官予以封緘、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及接縫處後,移交予專責單位人員歸檔保存。傳遞資料時,收受雙方應檢視封緘完整後,製作簽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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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5條》,個人資料卷宗在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應在30日內歸檔。歸檔時,應使用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的專用檔案袋或適當容器,由書記官封緘、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及接縫處,然後交給專責單位人員進行歸檔保存。在傳遞資料時,收與送雙方應檢查封緘完整性,並製作簽收紀錄。 相關資料: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8月4日)- https://www.truth.org.tw/FileUploads/5Desession1c.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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