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除其他法規關於保存年限另有規定外,個人資料卷宗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如下,期限屆滿應解密,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作業:(一)候選國民法官未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其個人資料:自選任期日終結起算十年。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其他個人資料:自判決確定日起算三十年。 前項第一款所定保存年限屆滿後,法院應依前項規定先行銷毀個人資料卷宗內記載相關個人資料之文書,不受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之限制。 第一項檔案於解密後至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及注意運送過程之安全,並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 第一項之銷毀方法應符合檔案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並達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至無法辨識及恢復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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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個人資料卷宗的保密期限和保存年限如下: 1)候選國民法官未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其個人資料保存年限為選任期日終結後的十年。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其他個人資料保存年限為判決確定日起算的三十年。 根據檔案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資料卷宗的保存年限屆滿後,法院應按照前述規定先行銷毀其中記載相關個人資料的文件;且不受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的限制。 在解密後至銷毀前,檔案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安全運送,由檔案管理單位和相關單位全程監控。 銷毀應符合檔案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並達到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至無法辨識和恢復的程度。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十條 - 檔案法之第八條和第九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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