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個人資料卷宗不提供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檢察官、辯護人於選任期日後,為查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資格,向法院聲請並經許可者。 (二)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向地方法院請求查詢、閱覽、更正、刪除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者。 (三)有個資辦法第十五條所定正當目的或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者。 前項閱卷,於卷宗歸檔前,由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於卷宗歸檔後,由專責單位人員取出資料,經院長或其指定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法官、科長或其他主管審核同意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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