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個人資料卷宗不提供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檢察官、辯護人於選任期日後,為查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資格,向法院聲請並經許可者。 (二)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向地方法院請求查詢、閱覽、更正、刪除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者。 (三)有個資辦法第十五條所定正當目的或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者。 前項閱卷,於卷宗歸檔前,由審理本案之承辦股書記官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於卷宗歸檔後,由專責單位人員取出資料,經院長或其指定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法官、科長或其他主管審核同意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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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有關個人資料卷宗的情形,一般情況下是不提供閱覽的。但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則不受此限制: (一)檢察官、辯護人在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後,為了查明其參與審判的資格,向法院申請並經過許可; (二)現在或曾經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人向地方法院請求查詢、閱覽、更正、刪除地方法院所持有他個人資料的內容; (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所定的正當目的,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需要辦理上述閱卷的情形,根據法院的指示,案件承辦書記官在卷宗歸檔前辦理;而在卷宗歸檔後,則由專責單位的人員取出資料,經院長或其指定的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提供。 依據參考資料最新版本,相關法規的相關內容如下: - 國民法官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0日)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1月4日) - 國民法官制度審議結果報告(行政院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6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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