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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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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