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9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的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領據及相關資料,在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並不編入卷宗。 此外,前項資料的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的十年。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 國民法官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宣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