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9 條
二十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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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29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的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領據及相關資料,在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並不編入卷宗。 此外,前項資料的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的十年。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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