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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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保護及照料措施相關資料,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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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30條,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保護及照料措施相關資料在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需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這些資料的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是自宣判日起算的十年。 資料來源:國民法官法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修訂頒布的法規
- 國民法官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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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