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三十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所填寫與制度成效評估有關之問卷資料,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31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所填寫與制度成效評估有關之問卷資料,在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應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並不編入卷宗。這些資料的保密期限和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的十年。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民國109年1月10日修正) 2. 國民法官法(民國90年12月22日公布,民國91年1月25日施行)
- 國民法官名詞
- 宣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