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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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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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32 條,法院所保管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過程中所記錄的筆記,在宣判後應統一銷毀。
- 國民法官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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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