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34 條
三十四、關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並應依法院組織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關於閱卷,並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閱卷規則之規定處理之。 關於調卷,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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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34條,有以下三個關於不同文件的處理規定: 1. 關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應依照法院組織法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規定處理。 2. 關於閱卷,應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規定處理。 3. 關於調卷,應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的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資料,關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的交付,需要遵守法院組織法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規定。而閱卷的處理則需要遵循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規定。此外,調卷的處理則需要遵循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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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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