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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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依員工協助方案轉介至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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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第12條規定,允許法院根據涉事當事人的身心狀況,依據員工協助方案轉介至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同時持續關注個案的後續情況。 根據我所閱讀的文本,這項規定旨在提供受到職場霸凌的當事人所需的支援和援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身心狀況,轉介他們接受專業輔導或醫療治療,以幫助他們從職場霸凌的痛苦中恢復過來。同時,法院也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協助,可能是指向他們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或支援。此外,這項規定強調了持續關懷個案的後續情況的重要性,法院應該繼續關注當事人的進展和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文件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具體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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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