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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本院各級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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