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本院各級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第 11 條內容。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