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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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者。 (三)申訴人非被霸凌者或非受被霸凌本人委任代理者。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五)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無具體事實者。 (六)提起申訴逾第七點第五項申訴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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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且無法通知補正,或已通知補正但逾期不補正者。 範例:申訴人未提供必要的申訴文件,如申訴書狀或相關證據,且無法提供補正的機會。 二、對於同一事由,已經確定或擱置後再次提出申訴者。 範例:申訴人針對先前已經經過審議並做出決定或擱置的申訴案件,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訴。 三、申訴人不是被霸凌者或非被霸凌者本人委任的代理人。 範例:非相關當事人或不具有被霸凌經驗的人提出申訴,或被霸凌者委任非本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訴。 四、申訴不涉及職場霸凌範圍內的事件。 範例:申訴涉及其他法律事項或不屬於職場霸凌的事件。 五、未提供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未提供具體事實的申訴。 範例:申訴人使用假名或未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或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持申訴。 六、申訴逾期超過第七點第五項申訴期限者。 範例:申訴人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超過申訴期限後再提出申訴。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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