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者。 (三)申訴人非被霸凌者或非受被霸凌本人委任代理者。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五)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無具體事實者。 (六)提起申訴逾第七點第五項申訴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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