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受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院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當事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對申訴之相對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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