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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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受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院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當事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對申訴之相對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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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9條的釋義如下: 九、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受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院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此條款指出當收到申訴案件後,應立即告知院長,並由主任委員在七天內指派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當事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此條款提到專案小組的調查應該遵循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和答辯的機會。當事人或證人處於權力不平等的情況下,應該避免對質,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則可以對質。如果當事人的陳述已經明確,不再需要進一步的詢問。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此條款指出在調查過程中應尊重當事人和相關人的隱私權和其他人格法益,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範圍內製作成書面資料供當事人閱覽或告知要旨。調查結束後,專案小組的委員應將調查結果製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給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此條款提到在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和相關人到場說明,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學識和經驗的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對申訴之相對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此條款指出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是否成立的決議,如果成立的話,還可以對申訴的相對人做出議處或其他處理的建議;如果證實有誣告的事實的話,也應對申訴人提出適當的議處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此條款指出申訴決議應該載明理由,經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有議處或相關處理的建議,則另行請求人事室或相關機關根據規定執行相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此條款指出申訴案件應該在收到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給予當事人回覆評議結果;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此條款指出在處理申訴案件期間,職場霸凌申評會的委員如果有依行政程序法應該迴避的情況,應該按照該法的規定處理。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此條款指出申訴案件的處理程序應該是不公開的。參與調查、評議的人員應對申訴案件的內容負責保密。如果有違反的情況,可以由委員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此條款指出如果申訴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者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職場霸凌申評會可以決議暫緩調查和評議。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隱私權名詞
- 法益名詞
- 要旨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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