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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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及所屬機關院長如涉職場霸凌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院長:報請司法院處理。 (二)本院所屬機關院長:由本院受理,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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