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職場霸凌之申訴應由被霸凌之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或各級單位主管知悉有職場霸凌情形,應立即簽報院長,並依本要點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此時被霸凌者視為申訴人。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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