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職場霸凌之申訴應由被霸凌之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或各級單位主管知悉有職場霸凌情形,應立即簽報院長,並依本要點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此時被霸凌者視為申訴人。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申訴職場霸凌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申訴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交,如果以口頭方式申訴,受理人員應該做好紀錄,並讓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如果是以書面形式申訴,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應該簽名或蓋章,並詳細載明相關事項,包括申訴人的姓名、服務單位及申訴日期,如果有代理人,應該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以及申訴的事實和內容,還應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證人。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如果在申評會作成決議前,申訴人或代理人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申訴,但撤回的申訴不能再對同一事由進行再次申訴。 根據要點中的規定,當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或各級單位主管得知有職場霸凌情形時,應立即向院長簽報並啟動調查處理機制。在這種情況下,被霸凌者被視為申訴人。職場霸凌的申訴應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進行,如果霸凌事件持續發生,則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限。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人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