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得適用本標準之債權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撤銷金。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回饋金。 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擔金。 四、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追償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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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適用本標準之債權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撤銷金。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回饋金。 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擔金。 四、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追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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