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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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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適用本標準之債權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撤銷金。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回饋金。 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擔金。 四、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追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條文及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2條」的相關內容。從上述的資料中沒有提到此法規條文,並且沒有提及任何與該條文有關的範例。因此,我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I don't know.

  • 債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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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得適用本標準之債權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撤銷金。 二、本法第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