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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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巡迴法庭審理期間如遇開庭逾時情事(上午庭期逾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庭期逾十七時三十分),得洽請出借法院代訂逾時便當,所需費用由巡迴法庭自行墊付後,取據核銷。如巡迴法庭因開庭逾時或當地交通特殊情形,致有臨時住宿需求,亦得洽請出借法院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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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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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