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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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如於審理期日抵達出借法院後,因緊急情形致臨時無法執行職務,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人員為必要之支援,並受巡迴法庭法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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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2條規定,當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在審理期日抵達出借法院後,如果因緊急情形臨時無法執行職務,可以和出借法院指派所屬人員為必要的支援,並接受巡迴法庭法官的指揮和監督。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2條,當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遇到緊急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請出借法院指派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援,支援人員將受到巡迴法庭法官的指揮和監督。這條規定主要是提高巡迴法庭工作效率,確保巡迴法庭能夠順利運作,並在需要時能得到其他法院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被審理的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審理,保證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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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