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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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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如於審理期日抵達出借法院後,因緊急情形致臨時無法執行職務,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人員為必要之支援,並受巡迴法庭法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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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2條規定,當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在審理期日抵達出借法院後,如果因緊急情形臨時無法執行職務,可以和出借法院指派所屬人員為必要的支援,並接受巡迴法庭法官的指揮和監督。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2條,當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遇到緊急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請出借法院指派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援,支援人員將受到巡迴法庭法官的指揮和監督。這條規定主要是提高巡迴法庭工作效率,確保巡迴法庭能夠順利運作,並在需要時能得到其他法院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被審理的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審理,保證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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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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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巡迴法庭之法官以外人員,如於審理期日抵達出借法院後,因緊急情形致臨時無法執行職務,得洽請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