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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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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巡迴法庭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庭,巡迴法庭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巡迴庭聯繫要點第13條規定,在巡迴法庭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準時到庭的情況下,應即通知出借法院的專責人員,告知當事人和訴訟相關人士所需延後、取消或改期等開庭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的當事人和訴訟相關人士。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民國105年3月修正),行政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lawmemo/mainmenu_2_3.aspx?PCID=h0s96eNM9L8%3d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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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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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巡迴法庭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庭,巡迴法庭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