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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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巡迴法庭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於審理期日準時到庭,巡迴法庭書記官應即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告知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延後開庭、取消庭期或改期等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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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巡迴庭聯繫要點第13條規定,在巡迴法庭因交通或氣候等因素難以準時到庭的情況下,應即通知出借法院的專責人員,告知當事人和訴訟相關人士所需延後、取消或改期等開庭事宜,並自行通知尚未到庭的當事人和訴訟相關人士。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民國105年3月修正),行政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lawmemo/mainmenu_2_3.aspx?PCID=h0s96eNM9L8%3d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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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