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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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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法得聲請閱覽卷證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送交出借法院閱卷室,提供閱覽,出借法院閱卷室應於閱畢後當日檢還,相關費用(例如:影印或掃描費)由出借法院依規定收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5條的规定,符合要求的人可以在巡迴法庭審理期日提出聲請,審判長同意後,書記官可以將可以閱覽的卷證借出給法院閱卷室進行閱覽,法院閱卷室應在當天閱畢後返還卷證,相關費用(例如:影印或掃描費)由出借法院依照規定收取。 為了進一步解釋此項規定,以及提供相關範例,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最高行政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1926452 - 相關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檢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訊系統等。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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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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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依法得聲請閱覽卷證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