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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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法得聲請閱覽卷證之人聲請於巡迴法庭審理期日閱覽卷證,經審判長許可者,書記官得將可閱覽卷證送交出借法院閱卷室,提供閱覽,出借法院閱卷室應於閱畢後當日檢還,相關費用(例如:影印或掃描費)由出借法院依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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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15條的规定,符合要求的人可以在巡迴法庭審理期日提出聲請,審判長同意後,書記官可以將可以閱覽的卷證借出給法院閱卷室進行閱覽,法院閱卷室應在當天閱畢後返還卷證,相關費用(例如:影印或掃描費)由出借法院依照規定收取。 為了進一步解釋此項規定,以及提供相關範例,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最高行政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1926452 - 相關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檢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訊系統等。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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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