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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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巡迴法庭開庭審理社會矚目事件,或有核發旁聽證、通知應受保護人出庭之必要,應事先洽請出借法院聯繫或提供安全維護等必要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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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6 條,巡迴法庭在審理社會矚目事件、核發旁聽證或需要通知應受保護人出庭時,應提前與出借法院聯繫或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包括安全維護等。 根據最新版本的《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2011年4月25日修正),第16條明確規定了巡迴法庭在處理特定案件時需要進行的聯繫與支援事項。例如,假設巡迴法庭要審理一宗社會矚目事件,可能需要與出借法院聯繫,以確認該案訴訟細節、法官聯繫方式等信息。此外,如果有旁聽證或通知需要保護人出庭參與審理,則巡迴法庭應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包括保護受保護人的安全和利益。
- 核名詞
- 聽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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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