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十七、巡迴法庭與出借法院就開庭相關行政支援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由雙方協調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17 條的相關解釋或詳細內容。抱歉無法提供更多有關該條款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